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许可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许可信息。本文将围绕陕西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许可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查询方式,以及相关单位如何规范开展新闻信息服务进行解读。\n\n一、许可信息公示的法律依据与范围\n\n《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申请采编发布服务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且有符合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场所、设施等;申请转载服务的,应当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申请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内容审核能力。\n\n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上述服务的许可审批,并将许可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服务类别(采编发布、转载、传播平台)、服务形式(网站、应用程序、公众账号等)、服务名称及域名/账号信息、许可有效期等。\n\n二、许可信息公示的查询方式\n\n公众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查询陕西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许可信息:\n\n1. 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网站(http://www.shaanxi.gov.cn 或相关网信专页);\n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许可信息”统一公示系统;\n3. 陕西省网信办官方微信公众号或政务新媒体平台;\n4. 直接向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咨询(依申请公开)。\n\n在查询时,应注意核对许可证编号、服务项目与所访问平台是否一致。未取得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属于违规行为。\n\n三、信息服务的合规要求\n\n(一)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n\n(二)采编发布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新闻信息采编管理制度、内容审核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等;转载服务单位应注明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单位应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发现违法信息应及时处理并报告。\n\n(三)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n\n(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与信息内容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n\n四、对公众服务的提示\n\n对于普通网民和机构用户,在使用陕西省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建议:\n\n1. 优先选择已公示的持证单位获取新闻信息;\n2. 对未公示许可信息的“新闻”类账号保持警惕,不轻信、不传播来源不明的信息;\n3. 发现违规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为,可向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n4. 媒体、企业或个人转载新闻信息时,应选择持有相应许可的单位作为来源,并遵守转载规范。\n\n五、动态监管与更新\n\n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许可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许可信息发生变更(如服务名称、域名、账号、法定代表人等)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许可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届满前申请续办。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依法注销或撤销许可,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n\n公众在查询许可信息时,以最新公示内容为准。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不得以有偿服务名义变相出租、出借许可证。违反规定的,将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n陕西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许可信息公示是规范网络新闻传播秩序、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各类信息服务主体应主动对照许可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广大网民应提高鉴别能力,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